时间:2024-11-20 来源: 作者:
2024年9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优化调整无人机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规定,满足最大持续功率超过16千瓦的航空发动机、满足一定技术指标的载荷、具有特定性能的无线电通信设备以及民用反无人机系统等特性的物项,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此外,对于未列入出口管制清单或者未实施临时管制的所有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出口经营者明知或应当知道其出口将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恐怖主义活动或者军事目的的,也不得出口.